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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委赔监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委赔监9号马技荣:你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秦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1958年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58)法刑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以你母亲王玉洁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69年你母亲王玉洁去世。1981年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81)法刑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王玉洁偷盗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从而撤销了该院(58)法刑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王玉洁无罪。你现在要求国家赔偿,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溯及既往,你所提出的你母亲王玉洁被判处刑罚并予执行的情况,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故你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了你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