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刘静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刘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特10号申请人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新兴路交口嘉利中心大厦19-1902号。法定代表人阎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刘静。申请人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1741号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恒华影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