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99号罪犯陈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故意杀人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六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原判民事赔偿无已履行的依据,本应降低减刑幅度。本院综合其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家庭经济能力,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蔺莉审 判 员 曹亮代理审判员 曹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