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俞友武与伊园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友武,伊园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俞友武。被执行人伊园根。本院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302-3号仲案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伊园根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60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