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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756号原告刘某,男,43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女,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天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