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张积会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张积会,杜桂芳,柴建武,刘丽敏,柴建平,王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被申请执行人:张积会。被申请执行人:杜桂芳。被申请执行人:柴建武。被申请执行人:刘丽敏。被申请执行人:柴建平。被申请执行人:王秀琴。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积会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建证经字第28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积会等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