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牛向阳与广武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向阳,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王安庆,牛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牛向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德云,系村委主任被执行人王安庆,男,现年67岁,汉族。被执行人牛庆祥,男,现年53岁,汉族。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牛向阳与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王安庆、牛庆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执行人牛向阳承包经营户损失1059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和被执行人王安庆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牛向阳土地承包经营户“南庄”2.6亩承包土地;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和被执行人牛庆祥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牛向阳承包经营户“底庄”1.15亩承包土地。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27元、执行费58元,被执行人王安庆负担案件受理费负担18.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牛庆祥负担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平顺县北社乡广武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081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