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73号申请人: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八岔路镇。法定代表人:潘东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云,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申请人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13XXXXX27XXXXX7、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振华轮胎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3日,收款人为青岛振华嘉益轮胎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瑞达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