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秀东与杨艳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东,杨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35号申请执行人黄秀东,女,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21960********,住长春市南关区净月街道小合台委**组。被执行人杨艳玲,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21982********,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丽汽贸城B区*栋***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秀东与被执行人杨艳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杨艳玲、郑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秀东借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杨艳玲、被告郑君承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10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秀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艳玲银行账户存款4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2.5元、执行费551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云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