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捷与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捷,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侯捷,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吴艳梅,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蓬莱市钟楼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盖其东,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娟,女,1974年3月17日,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侯捷与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了(2014)蓬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蓬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0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蓬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琪人民陪审员 徐国利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淑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