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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宏国与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国,章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326号原告李宏国。委托代理人张前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章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国与被告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国以与被告章建国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宏国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