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魏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3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一×,又名叶太,出生日期、民族不详,19周岁以上(骨龄鉴定)。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5)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一×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魏一×采用爬梯入户或者钻门槛入户的方式,多次在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四小屯村盗窃他人衣服、肉、鸡蛋、食用油、黄豆、小米、挂面、粉条、手电、玉佛项链、梯子等财物。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魏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一×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至6月份间,被告人魏一×采用爬梯入户或者钻门槛入户的方式,多次在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四小屯村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文明路西5号庄××家中欲实施盗窃时,因被庄××发现,未窃得财物。2、2015年4月11日夜间,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胜利路西9号潘××的暂住处,盗走衣服、肉、鸡蛋、食用油、黄豆、小米、挂面、粉条等物品。3、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振兴胡同8号项××家中,未盗得物品。4、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华龙胡同7号邵××家中,盗走衣服、手电、玉佛项链等物品。5、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金××家中,盗走黑色上衣一件、仿貂上衣一件、塑料包一个、塑料饭盒一个、牙膏、牙刷、洗衣粉等物品。6、2015年5月至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三区友好胡同10号魏三×家,盗窃剪子一把、红色塑料桶一个、不锈钢饭勺一把、卫生纸一包等物品。7、2015年6月22日夜间,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九区永生胡同7号王一×家中,盗走梯子一个。8、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九区友谊路16号王二×家中,盗走床单两个、枕头一个及衣服等物品。9、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魏一×来至四小屯村张三×的暂住处,盗走卫生巾一包、洗发水两瓶、奶两盒。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魏一×被民警抓获。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继续实施盗窃行为,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再次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魏一×盗窃被害人潘××、邵××、魏三×、金××、张三×家的全部或部分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庄××、潘××、项××、邵××、王一×、金××、王二×、魏三×、张三×的陈述,证人高××、孙××、魏二×、杜××、张一×、张二×、蔡××的证言,被告人魏一×的供述,鞋印鉴定书、法医学骨龄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物证照片、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30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景顺人民陪审员 杨玉爱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劳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