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温加浪申请执行王永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加浪,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温加浪,男,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永胜,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温加浪申请执行王永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礼审判员 巴音都仁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