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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春红与被执行人孙文国等3人交通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红,女,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袁桥镇程官屯村71号。被执行人:孙文国,男,1991年2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办事处刘玉台村。被执行人:李光亮,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办事处范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城民初字第1963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67572.28元,扣划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