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淑文诉侯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文,侯万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20号原告刘淑文,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裕国花园北门市房。委托代理人肖巍,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乡永兴村和平村屯*号。被告侯万宝,男,2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乡巴岱村腰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文诉被告侯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淑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万宝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红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慧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