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程小华与张苑、张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华,张苑,张华勤,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任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959号原告程小华。委托代理人苗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苑。被告张华勤。第三人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传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凤,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任云。委托代理人曹亮,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小华与被告张苑、张华勤、第三人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任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敏于2015年10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2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小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苗茁、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凤、第三人任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苑、张华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小华诉称,原告与张华晨系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2007年,原告与张华晨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2007年9月27日,张华晨与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该房屋,并于2007年10月9日付款88000元,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张华晨因病去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迟迟未能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归原告所有;2.被告及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原告履行过户手续。被告张苑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涉案房屋确系父亲张华晨与母亲程小华离婚时给予程小华的,且母亲程小华多年来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对程小华拥有涉案房屋没有异议。被告张华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述称,原告所诉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无关。虽然涉案房屋已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7年9月27日出售给张华晨,并约定过户所需税费由张华晨承担。但因为张华晨个人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张华晨去世,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不明。原告诉称是否属实无法查清。待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定涉案房屋权利人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过户手续所需税费应当由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承担。第三人任云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无权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个人财产。因为:1.张华晨在与原告离婚时,张华晨并不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具有处分权,即使离婚协议中提到涉案房屋,也属于无效条款,涉案房屋属于张华晨的个人遗产。2.张华晨在2007年10月9日缴纳了购房款,但因最终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使赠与给原告,也因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也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经审理查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建设东路89号楼3单元102室系同一地址。原告程小华与张华晨于1985年结婚,1986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即被告张苑。原告程小华与张华晨于2007年2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后,现双方房产(南小区89号楼3单元106室)三室一厅归乙方(程小华),甲方(张华晨)在2007年6月底前将房屋产权证办到乙方名下。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了约定。《离婚协议》中所指南小区89号楼3单元106室即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后原告程小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2007年9月27日,张华晨与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张华晨从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处购买座落于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号房屋,价格8.8万元,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张华晨)按规定个人承担。张华晨于2007年10月9日向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交纳购房款8.8万元,但双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张华晨亦未将此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程小华名下。2011年1月16日,张华晨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女儿张苑、其母亲陈洪芳。张华晨母亲陈洪芳于2012年去世,其合法继承人为女儿张华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程小华自愿先行垫付过户需发生的相关税费。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张华晨先后向第三人任云借款若干,但尚有部分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举证的《离婚协议》、结算凭证及缴款单、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买卖契约》、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张华晨在与原告程小华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处分权。但张华晨在2007年9月27日已从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处购买涉案房屋,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依据《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协助张华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张华晨依据《房地产买卖契约》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后,其与原告程小华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处分约定有效。被告张华勤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归原告程小华所有,第三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程小华先行负担。第三人任云述称原告无权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个人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与张华晨在2010年以后产生的债务纠纷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陈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归原告程小华所有。二、第三人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程小华办理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程小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苑、张华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郭 敏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