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全礼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全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84号罪犯李全礼。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礼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全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全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