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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封办事处申请执行安嘉房地产借款合同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李封街道办事处,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李封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位于焦作市中站区怡光路96号安嘉公园绿洲11号楼11、12、13、14、15、16、17号商铺房产七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焦作市中站区怡光路96号安嘉公园绿洲11号楼11、12、13、14、15、16、17号商铺房产七套。二、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