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子旸与应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子旸,应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郑子旸。被执行人应武。申请执行人郑子旸与被执行人应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润少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告应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子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6月11日至款付清之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应武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父亲应有勇将陆续归还所欠郑子旸的借款,申请执行人郑子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少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张龙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文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