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XX谱、王莲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XX谱,王莲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万鑫锦园2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张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光、黄玉章,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谱。被告:王莲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谱、王莲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46元,减半收取11123元,由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