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浩博事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浩博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67号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山门路东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季英广,北京市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博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410号101。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博事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