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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5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翟漫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