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5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翟漫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