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顾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顾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68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企业法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亮,该公司职员;被告顾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茂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