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国平与王根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平,王根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335号原告:朱国平。委托代理人:陈晓忠,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夫。原告朱国平与被告王根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国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根夫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1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4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仅返还借款40000元,尚欠100000元至今未予返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根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国平借款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王根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