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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尤红燕与苏敬敬、赵志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红燕,苏敬敬,赵志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56号原告尤红燕。被告苏敬敬。被告赵志安,男,1980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阿波罗SOHOD栋2单元12层120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00115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红燕与被告苏敬敬、赵志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