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竹赛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刑初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竹赛,女,1975年12月16日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彝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淑娥、缪珊珊,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字(2015)第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竹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在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竹赛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淑娥、缪珊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竹赛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高某某产生矛盾后于2015年8月9日在家中用���棒击打高某某,又用尖刀刺向高某某腹部,致高某某死亡。公诉机关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王竹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竹赛辩称,不是故意要将丈夫高某某打死,高某某经常打她,她是没有办法了,现在知道错了,后悔了,请求最大限度地对她从宽处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竹赛长期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才将高某某打死,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案发后王竹赛主动打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王竹赛本人无前科,属初犯,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竹赛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高某某(生于1972年8月23日)产生矛盾。2015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竹赛在宣威市宝山镇摩嘎村委会棵落雨村其自己家中,用铁棒击打坐在沙发上的高某某的头部,又用单刃尖刀刺向高某某腹部,致高某某死亡。后被告人王竹赛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丈夫喝酒醉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死因系颅脑外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挥中心接处警单记录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8月9日14时42分,王竹赛电话向公安机关报称,其丈夫高某某在宣威市宝山镇摩嘎村委会棵落雨村1组家中因喝酒死亡,已无生命迹象,请求处理。经侦查后民警于当日在家中将被告人王竹赛传唤至宝山派出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的现场情况,中心现场位���宣威市宝山镇摩嘎村委会棵落雨村高某某住房内。在一楼南侧一间客房内墙脚下有一根实心铁棒,铁棒靠近平面一端有斑迹。南墙脚下有一个沙发,沙发脚以北地面上是高某某尸体,尸体腹部有一木柄尖刀把垂直于腹部,头部下方有流柱状血迹、血泊。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了上述痕迹物证。铁棒、刀经被告王竹赛混杂辨认出即是当天用来击打、刺杀高某某的工具。归案后被告人王竹赛对作案的地点作了相应指认,所指认的作案地点与现场勘查的地点一致。3、尸体检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证实高某某左颞顶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有颅骨碎片漏出,有多处挫裂创口,左耳廓有挫裂创口,右颧弓有创口,深达颅骨。胸部、脐部有皮下淤血,左上腹向内刺入有单刃木柄尖刀一把,腹部另有三个创口。结论为:高某某系颅脑��伤死亡。4、提取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提取的现场尸体下方血迹、铁棒表面可疑斑迹、尸体腹部尖刀上均检见人血,且与高某某尸体血样的STR分型相同;高某某、王竹赛是高某甲的生物学父母亲。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9日早上她从高满二家回到高某某家时,高某某还睡在沙发上,王竹赛未在家。她做了饭,高某某吃了点菜没有喝酒后又到沙发上睡着。她出来见王竹赛背着一个篮子,手里提着一把镰刀,王竹赛对她说,要把高某某砍死算了。她就劝王竹赛说,这样的事做不得,你只要用竹棍打打他就算了。回到屋里后,王竹赛在家里乱来乱去,后王竹赛从她住的那间房门边拿起一根铁棒过去就朝高某某的头部打,她过去拉,王竹赛把她推开并说抵着去坐牢。打了三四下,高某某就不会动了,头部出血,王竹赛将高某某从沙发上拖到地上,还叫她不要讲,派出所的人来了可以说成是喝酒喝死的。她说派出所的人又不是瞎子,高某某被打了到处是血还说成是喝酒喝死的,她边说就边离开家了。王竹赛与高某某夫妻关系不好,两人都喜欢喝酒,酒后经常吵架,平时王竹赛到处乱跑,晚上不回家。6、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父亲高某某平时嗜好喝酒,还经常发酒疯并打骂他母亲王竹赛,应该是忍受不了高某某,王竹赛才杀死高某某的。父母二人关系不太好,高某某一喝酒就整天睡在家里,什么事情也不做,还乱扔家里的东西,高某某脾气不太好,好吃懒做的,家务事大多是王竹赛在做,王竹赛也懂得忍让且生活作风也很好。7、被告人王竹赛供述,2015年8月8日晚上她与丈夫高某某发生争执后她就离开了家,到8月9日中午她回到家里,见到家里面的生活用具被砸了遍地��是,心里很生气。她进到婆婆黄某某住的房间,见高某某坐在沙发上,她婆婆坐在窗子旁边的木床上。她对婆婆说,家里面被整了乱糟糟的,这个日子怎么过?她婆婆叫她拿竹棍去打高某某的手,高某某就坐在旁边乱骂她,她就顺手从门边拿起婆婆抵门用的铁棒,双手抡起打了高某某的头部三下,高某某被打了想站起来,刚起身就倒在沙发前的地上,头部流血了。她把铁棒提了竖在门边转过身去看时,见高某某伸手去拿沙发下面的刀,她怕高某某站起来要她的命,她就忙上前抢了将刀拿在手里,又将刀往高某某的肚子上杀了几下,最后一刀杀了后刀就插在了高某某的肚子上,然后她站起来关好门来到她二哥高小二家,她婆婆在她放铁棒时已先行离开到了高小二家并跟高小二讲了高某某死了的事。她在高小二家站了一会,就打电话报了警,跟着警察也就到了她家了。高某某认为她和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喝酒醉就乱骂她,和她吵架,还提刀弄斧的来吓她打她,她怕了跑开,高某某就乱砸家里面的东西,因此夫妻关系不好。8、户口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王竹赛的自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王竹赛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竹赛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故意将其丈夫高某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竹赛有坦白情节并鉴于本案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综合本案实际可对被告人王竹赛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竹赛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淑娥、缪珊珊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竹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伟昌审 判 员 雷宣波人民陪审员 柴 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红波-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