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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翔与成都蜀信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成都蜀信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37号原告:高翔,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成都蜀信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与被告成都蜀信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翔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高翔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