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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振强诉兰州市房管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中行初字第91号原告赵振强,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家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敬国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元,该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干部。第三人齐静,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原告赵振强不服被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齐静颁发兰房(城私)产字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振强以与民事争议一并处理,需再次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振强承担。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明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