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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祁东县楚源实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26行初2号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益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绿艳,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被告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祁东县洪桥街道办事处县正西路。法定代表人郝前景,该局局长。第三人祁东县楚源实验小学,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莲花路。法定代表人童白玲,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祁东县楚源实验小学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第三人已经在案外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钾魁审判员  旷 鹃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 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