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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国年等人与安徽银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年,秦晓兰,贾亮,李国华,廖建邺,安徽银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4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年。申请执行人:秦晓兰。申请执行人:贾亮。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申请执行人:廖建邺。被执行人:安徽银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莉。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怀正审 判 员  涂 俊代理审判员  郭鸿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