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小露、陈永国与孙建娟、刘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露,陈永国,孙建娟,刘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35号原告:陈小露。原告:陈永国。被告:孙建娟。被告:刘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露、陈永国与被告孙建娟、刘立文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露、陈永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合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陈小露、陈永国负担。审 判 长 鲍展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