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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姚树平与褚登华、郑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平,褚登华,郑兴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9号原告:姚树平。被告:褚登华。被告:郑兴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平诉被告褚登华、郑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