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姚树平与褚登华、郑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平,褚登华,郑兴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9号原告:姚树平。被告:褚登华。被告:郑兴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平诉被告褚登华、郑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