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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周裕申为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裕申,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淮北临涣投资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裕申,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邱丹,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该物业分公司政工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临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082003-9。法定代表人:王明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周裕申为与被上诉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淮北临涣投资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1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裕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裕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裕申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裕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