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滨海县苏阳钢管模板出租部与王洪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苏阳钢管模板出租部,王洪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苏阳钢管模板出租部。被执行人王洪权。申请执行人滨海县苏阳钢管模板出租部与被执行人王洪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滨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洪权的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其名下的车辆被依法查封但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查找,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滨海县苏阳钢管模板出租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滨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