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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福勇与韩通水、张亚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勇,韩通水,张亚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勇。被执行人:韩通水。被执行人:张亚芬。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广场2号楼22层。代表人:王跃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代表人:龙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福勇与韩通水、张亚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执行人韩通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久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