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司支英与戴德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支英,戴德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24号原告司支英,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告戴德全,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支英诉被告戴德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支英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支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