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30号原告:吴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郑善玲,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