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祥与陈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陈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5)浦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孙祥。被告陈开平;张亚虎。原告孙祥诉被告陈开平、张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严晓岚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张一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