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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骆凤琴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36号罪犯骆凤琴,女,62岁(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认定骆凤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发还北京市通州区光荣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对罪犯骆凤琴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玉梅、助理检察员胡雪乔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田佳、王晓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骆凤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骆凤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骆凤琴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骆凤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凤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骆凤琴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牛娜、陈芳的证言;(3)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骆凤琴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骆凤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凤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