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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珠诉被告陈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珠,陈希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李玉珠,男。被告陈希昌,男。原告李玉珠为与被告陈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玉珠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人民陪审员  包玉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希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