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朝强与裴庆江、孟凡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强,裴庆江,孟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7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朝强。被执行人裴庆江。被执行人孟凡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滦民初字第04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庆江、孟凡强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裴庆江、孟凡强相当于3万元及利息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裴庆江、孟凡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