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唐遥与刘德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遥,刘德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20号原告:唐遥,男,1992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阚辉,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作(刘合义),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遥诉被告刘德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原告唐遥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佩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