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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吴某,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黄祖玲,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待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