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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郑会军与寿光市化龙镇埠西一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会军,寿光市化龙镇埠西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369号申请人郑会军。被执行人寿光市化龙镇埠西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元义,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郑会军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化龙镇埠西一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化龙镇埠西一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