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00号原告: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