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61号之一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明隽,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悦,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贺浩。被告贺猛,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受理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8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289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