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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字146号(2016)鄂0106民初字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汉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字146号(2016)鄂0106民初字146号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委托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3幢6层6号。法定代表人: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朋与被告武汉一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国朋负担。审判员 : 祝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一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