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海与被告张现成、王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海,张现成,王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93号﹝2015﹞甘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刘明海,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英,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海与被告张现成、王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45元,减半收取545.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