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海与被告张现成、王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海,张现成,王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93号﹝2015﹞甘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刘明海,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英,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海与被告张现成、王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45元,减半收取545.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