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667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166号。经营者:刘炳岩。委托代理人:赵克孝,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年坤、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34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幸福建筑器材租赁部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