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景文、孙淑贤诉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文,孙淑贤,尤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李景文,男,1949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孙淑贤,女,195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柏军,双阳区齐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武,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文、孙淑贤诉被告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关注公众号“”